区科技、工业企业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技企业、工业企业的发展,促进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纳税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每年颁发一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不同类别荣誉称号或项目的,只奖励最高额度奖项。
第五条 科技企业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一)被认定为各级高新技术企业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50万元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40万元
3.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30万元
(二)被认定为省级软件企业 15万元
(三)被认定为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1.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80万元
2.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50万元
3.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30万元
(四)被认定为省、市级民营科技企业
1.省级民营科技企业 8万元
2.市级民营科技企业 5万元
(五)批准纳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1.纳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0~50万元
2.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10~40万元
3.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5~30万元
(六)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15~30万元
2.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10~20万元
3.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5~15万元
(七)创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和科技服务企业
1.国家级科技示范基地或孵化器 50~80万元
2.省级科技示范基地或孵化器 30~50万元
3.市级科技示范基地或孵化器 20~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