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的奖励经费,政府采取以奖代拨的形式,由区财政在科技经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获奖企业所得奖励必须用于加快企业科技发展、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研制以及技术创新和改造,争创名优产品,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的,由区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泄露秘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科技企业、工业企业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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