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把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下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不含在校生、现役人员、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的要求,达到就业援助的目的。
第四条 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采取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审核,县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的办法进行确认。
对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按属地化管理,由其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情况或登记表报送县劳动就业服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对待:
1、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职业介绍援助服务的;
3、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4、县就业部门或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3个月内与被援助的就业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
第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免费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服务,并及时提供就业岗位,确保实现就业。
第六条 县政府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县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七条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得私自安排后勤服务人员,所需人员自行调节解决,或要求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八条 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对吸纳“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鼓励“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相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给予“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超出自治区确定的技能培训任务目标以外的“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县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条 “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中“4050”公益性岗位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以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3年期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就业部门及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仍未就业的,纳入城市低保。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强化工作职能,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