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划生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系统固定资产监管体系,维护国有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不断提高基层服务网络基本建设水平、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长期稳定深入开展,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市、县(区)、乡(镇)计生部门和事业单位(服务站)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物资,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对于未达到固定资产单项价值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可以反复使用的专用计划生育财产物资也视同固定资产按本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纳入计划生育系统监督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省市补助、县乡配套建造和购置的财产物资;县乡用征收或提取的计划生育经费(原计划外生育费、计生统筹费、二胎生育调节费等)等购入的财产物资;县乡财政投入资金购置的财产物资;以计划生育名义明确的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计划生育系统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批计划生育系统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计划生育系统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计划生育系统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对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监督、指导本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产权变动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