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乡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故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
(五)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及其他重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四、食品安全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各村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上报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食安办,每半月上报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随时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天祝县天堂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程序及要求报送。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报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
1、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2、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及成效;。
3、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有关食品安全的事故或活动;
4、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取得的成绩;
5、打假治劣、执法行动动态及成效;
6、筹建监测工作及结果;
7、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情况:
8、预警分析信息:
9、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10、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进行的其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措施等;
六、信息报送采取书面报送与电子报送相结合的方式,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等快捷方式,随后补充书面报告内容。
七、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全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食品安全信息报送。
八、信息报送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制度。每半年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奇村委会及各有关单位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由委员会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
九、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的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十、发布信息的方式包括:在方便公众查阅的报刊、电视、政府或部门公开网站上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告、通知、分析或评估报告、消费警示或提示等。
十一、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典型案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易造成公众错觉或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或预警,由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与食品综合监管部门沟通或报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发布。
十二、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抄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时将此信息通报给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十三、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与传递,并对信息及时、准确负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媒体报送或新闻发布工作。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媒体擅自发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十四、有关食品安全新闻发布等媒体活动时,相关部门应邀请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凡涉及政策性强或敏感信息,要仔细核实重要数据及细节问题,发布部门和责任人要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十五、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将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评价结论等同时发布。发布监督检查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等具体项目。
十六、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信息传递工作。
十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制度经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