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对本乡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乡属机关部门和各村委会的报告;
(二)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的通报;
(三)国内公开发行媒体所报道的涉及我乡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消费者的举报;
(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批示;
(六)其他来源。
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报告、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采用统一的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必须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
二、组织查办
(一)有乡直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各职能部门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抄送《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见附件2)。
(二)涉及各乡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向相关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发《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有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或组织调查处理。
(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查办,报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四)加强督办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书》发出后,应当件件有查处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应加强督办。
三、查处结果的通报与发布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工作,按照《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
(二)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案件,查处结果由查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布,并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查处并负责督办的案件,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向社会公布。
四、本制度经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