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6.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7.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二)《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拒绝、放弃、推诿、拖延履行行政职责;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虽依法、依规不予受理但却不告知理由;
3.不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4.实施行政行为时,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制止、不纠正违法行为;
5.实施行政行为时,收受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6.实施行政行为时,不按规定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
7.实施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
8.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时,不使用专用执法文书或专用票据,不开具暂扣款物收据或清单;
9.实施招标、拍卖、考试等方式时,未严格履行职责、执行规程;
10.违法违规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管理职责;
11.违法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及其他费用;
12.未按时上缴或擅自开支规费收入、罚没款,或者使用、丢失、损毁行政执法所扣押的财物;
13.指使、纵容、暗示行政执法组织滥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
14.符合听证条件,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5.不按规定受理对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
16.对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而不进行追究。
(三)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行政行为。
七、投诉处理
经调查核实,对受到有效投诉的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机关单位由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处理,机关属下单位由该机关监察(纪检)部门处理,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投诉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八、附则
(一)区属各有关单位每半年向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汇报本单位受理投诉情况。
(二)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实施单位监察(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严守纪律,公正廉洁,认真处理投诉事项,依法为投诉人保密。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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