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防止新违法建筑产生行政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乡拆违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新违建零控制,老违建负增长”的工作目标,督促落实拆违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据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富政函[20**]11号)和市监察局、市拆违办《关于富阳市防止新违法建筑产生行政效能问责办法》(富监字[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止新违法建筑产生的行政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是指全乡从事防止新违法建筑产生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管控不严、措施不力、失职渎职、违规行政等现象,造成本责任区新违法建筑产生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防止新违法建筑产生的行政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教育为本,有责必究;
2、预防为主,从严监管;
3、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问责和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四条 问责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
(四)待岗;
(五)停职。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一)责令辞职;
(二)免职。
第五条 各村信息员被通报批评扣除当月补助的50%;受到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补助资金;受到待岗、停职的取消信息员工作资格。村主要负责人受到问责或责任追究与本村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钩。乡巡查员(专职驻村指导员)被通报批评,按乡专职驻村指导员管理考核办法处理;受到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各类考核奖金,并予以调整撤换;受到待岗、停职的扣除当年度目标考核奖和驻村考核奖,并予以调整撤换。乡主要领导、拆违办工作人员的问责根据《富阳市防止新违法建筑产生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试行)》执行。
问责和责任追究的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相关人员遇到下列情形的,予以问责或责任追究:
(一)查处违法建筑巡查员、信息员
1、本村造成一处主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的,给予通报批评;
2、本村累计造成两处主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的,给予告诫;
3、本村累计造成三处(含)以上主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的,根据责任情节轻重给予待岗以上处理。
(二)行政村主要领导
1、本村造成一处主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的,给予通报批评;
2、本村累计造成两处主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的,给予告诫;
3、本村累计造成三处(含)以上或造成群体性、大面积主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的,对村党组织负责人予以免职处分,对村委负责人给予责令辞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三)乡拆违办工作人员按照责任分工情况,参照巡查员、信息员问责情形予以问责。
问责和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 乡纪委根据镇拆违办统计情况和举报、投诉事实,进行问责或责任追究。问责和责任追究自告知、责令或立案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因情况复杂等原因,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报送备案。
第八条 效能问责期限、告诫的期限为3至6个月;停职的期限根据责任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确定。告诫、停职处理期满后,被处理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乡纪委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恢复工作,并下达《解除告诫恢复工作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停职期限,告诫延长期为3个月,停职的延长期由乡纪委确定。
第九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乡纪委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辩。
申辩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办理。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xx乡纪委、xx乡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