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区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制度,切实发挥区委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2、坚持区委对全区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区的贯彻执行。
3、坚持实事求是,依照《党章》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积极维护党和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4、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握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抓大事、议大事、谋大事、,定大事。
二、议事范围
根据省委《关于全省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皖发[20**)17号)规定,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措施;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其他重要精神的措施;落实区党代会、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措施。
2、以区委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区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区委常委会向区党代会和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召开区委全委会以及确定全委会的议题及议程。
3、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对外开放方面的重大问题;区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工作,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区划调整及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及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事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4、全区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干部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乡镇、街道、区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大案要案的查处事项;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等党组(党委)的重要请示事项;下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区委常委会委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关系重大的事项处理后需要向常委会报告的问题。
6、需要由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必须依法办理。
三、议事制度
1、区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区委常委会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区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案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如涉及到常委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区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是区委常委的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列席除讨论干部以外的有关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内容需要确定。讨论政府工作有关议题时,政府分管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一般不带随员。
3、区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区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区委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常委本人,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区委常委会议题除有关人事、案件问题外,提请汇报的单位应提前2天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委办公室,涉及全局性工作和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应附有关部门调查论证后提出的报告。区委常委应认真阅读会议材料,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其书面材料需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政府直接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