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凡属区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区委常委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正确集中,作出明确结论。在决定干部任免及重大问题时,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在重大问题上产生不同意见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讨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示裁决。
5、区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任用,按居发[20**]22号文件规定办理。区委常委个人无权改变区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时,须经半数以上常委同意方可进行。
6、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区委常委会议的,由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临机处理,但事后要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7、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委常委根据分工组织落实。区委常委个人若对区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报告;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若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在区委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8、区委常委在本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必须符合区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区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区委常委会讨论。
9、区委常委会讨论情况及决定事项,除批准或指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涉及秘密、机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
四、其他事项
1、向区委常委会汇报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是相关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参与汇报或列席。汇报人在汇报时,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2、区委常委会由区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安排2名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由书记、分管副书记或区委办公室主任审签,于会后一周内下发。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签发。
3、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区委常委会决定事项,并及时书面向区委办公室报送执行情况。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请区委办公室转报当次会议主持人处理。区委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区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