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局公开审理案件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给予违纪党员更充分的申辩权,使党员干部充分享有对违纪党员干部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开审理的试行办法。
一、公开审理的目的
对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旨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教育、保护、监督、惩处”的四项职能,保障违纪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让党员干部享有对违纪党员干部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案件时广泛接受监督,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进行公开审理,有利于扩大警示教育的效果,起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党纪党规的宣传和教育;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得到党员干部更广泛的支持和参与。
二、公开审理的内容
公开审理是对违纪案件的违纪人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证据、定性及适用条规进行公开审核,为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对违纪案件作出处理提供参考意见。对违纪案件的量纪不纳入公开审理的范畴。
三、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适宜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1、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2、查审双方在事实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3、当事人自己要求公开审理且经过审批同意的案件;4、当事人对调查结论不服的案件;5、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6、适宜开展以案论纪的案件;7、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申诉案件;8、其它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
不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的案件;3、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5、其它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公开审理的参加对象及条件
公开审理的参加人员包括:本委局分管案审和检查的领导、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特邀监察员、当事人所在支部或单位的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
以下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批准方可参加公开审理:1、被调查人聘请的助辩人应当是中共党员(党纪案件)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纪案件),受过刑事处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人员不得担任。2、被调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公开审理,可委托他人参加,但委托人必须是党员(党纪案件)或国家工作人员(政纪案件),受过刑事处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人员不得担任。3、举报人要求参加公开审理的,经分管案审的领导同意,可以以任何身份参加,但必须做好维护举报人权益的保护工作。
任何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均不得以律师资格身份,凭借律师证件,履行律师权利参加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
五、公开审理的程序
(一)公开审理的准备阶段。
1、本委局案件审理室在对违纪事实初步审核后,提出公开审理的意见,报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2、案件审理室对需要补充的材料进行补证,或向纪检监察室提出补证要求。
3、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公开审理,可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当事人也可申请他人为其在公开审理中助辩,但只能申请一个助辩人。
4、应当事人的要求,本委(局)可协助当事人提供助辩人。
5、对必须经过资格审核方可参加公开审理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由审理室根据本试行办法第四项的要求,对应经审核才能参加公开审理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应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的报请分管领导。
6、通知参加公开审理的人员。公开审理的案件须在3日前书面通知参加公开审理的人员或单位。
7、当事人的助辩人或委托人可以就当事人的主要违纪事实向案件调查部门了解情况,案件调查部门应作必要的说明。助辩人或委托人要求获取与案件有关的党政纪条规资料,审理部门予以提供。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