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确定公开审理主持人、主审人、协审人、主办人、协办人。公开审理的主持人由分管案件审理的领导担任,主审人由案件审理室主任担任,由主审人指定一名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担任协审人,主办人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由主办人指定一名参与案件调查的人担任协办人。
9、公开审理的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案件审理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分管案审的领导另行指定。
(二)公开审理的实施阶段。
1、主持人宣布公开审理参会人员名单,宣布公开审理纪律,宣布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介绍违纪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主办人介绍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移送审理等情况。
3、案件主审人就案件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及案件材料的移送情况作陈述。
4、案件主办人、协办人举证。案件主办人或协办人陈述当事人所犯的违纪错误事实,陈述、出示有关证据(对证据的公开,要把握“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指出当事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及适用条规。
5、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助辩人质证。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助辩人就错误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并就定性及适用条规有异议的地方提出申辩,主办人、协办人针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助辩人提出的质证或申辩作出答复。
6、与会人员就当事人的违纪错误事实、证据、定性及适用条规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
7、主审人、协审人认证。案件主审人或协审人就主办人、协办人陈述、出示的证据进行认证,对主办人、协办人与当事人或其助辩人、委托人之间争论的问题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初步认定当事人的错误事实,并提出定性及处理适用条规的意见。
(三)公开审理的总结阶段。
1、由主持人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事实进行归纳和会议小结。
2、核对公开审理的记录。记录人将记录提交主持人审阅,然后主审人、主办人及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在记录上签名。
3、审理室根据公开审理的情况,对案件履行审议程序,形成审理报告,将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及量纪的建议意见和申辩意见一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或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4、审理室就市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对违纪案件作出的最终结论按程序履行处理手续。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