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纪委、监察厅和南平市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线索,是指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案件线索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归口管理。案件线索实行由案件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制度。本委局机关受理的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的线索、上级机关交办的线索、领导批示的线索和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实行由案件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二)分级办理。根据管辖权限,对案件线索实行分级办理。
(三)区别对待。对案件线索视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提出恰当的办理意见。
(四)严格保密。案件线索必须确定专人管理,不得泄露案件线索的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不得泄露领导同志的指示意见,不得泄露案件办理情况。
第二章 案件线索的接收与分流
第四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件由信访室统一受理、转办和管理。
信访室应当每月将转交本委纪检监察室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件汇总形成一览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市级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发信访查报件的,信访室应将信访查报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分别抄送委局机关负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
第五条 办公室收到的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批办件、查报件,转交信访室。
第六条 信访室收到上级和有关部门转来的反映市管干部违纪问题的查报件,应呈送书记审批后,转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查报件的去向和处理情况形成一览表,报分管案件副书记同意后向信访室反馈。
第七条 委局领导收到的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转来的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批办件、查报件,按委局领导批示办理。办理后,应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登记,列入查报件管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对收到和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建立台帐。属于本室业务范围内的,如案件仍在查处过程中,由本室负责管理。需要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直接转交并负责督办,并交案件管理部门备案。需要移送委局机关其他纪检监察室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并交案件管理部门备案。案件查结之后尚未调查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室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委局机关有关部门科室在案件审理、执法监察、办理效能投诉,以及在开展廉洁自律、纠风治乱及其它专项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报分管领导,并建立台帐、加强管理。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室的案件线索,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对收到和在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各部门、各单位的干部党员的案件线索,经分管领导批示后移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各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转给委局机关的案件线索,经领导同意后,统一由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接收。
第十二条 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台帐,对收到的案件线索逐件进行登记,制作批办单,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并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室和有关单位办理。
第三章 案件线索的办理
第十三条 委局机关承办案件的科室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要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进行分析研究,认真梳理和排查,视情作出处理:
(一)所反映的违纪问题明确具体、案情较重、可查性较强的,提出初核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了解。
(二)所反映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采取侧面了解、委托了解、本人说明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