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立为大会议案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格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代表议案建议的受理、交办、督办的组织、协调工作,人大街道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指导,为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办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三)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他人个人利益问题的;
(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四)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应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九条 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言简意赅、字迹清楚,使用统一印制的议案和建议专用纸填写,有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以及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的各方面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一人提出或者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
第十二条 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不予立为大会议案的和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代表议案,均作为代表建议处理。
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有属于本办法第七、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大会议案组或交办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四章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立为大会议案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市人大常委会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研究办理。交办前,在代表建议单上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办后,代表建议办理的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制度,拟定办理工作方案,规范办理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办理机制,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