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培育我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优势,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创建一批在杭州地区同级医院中具有先进水平和显著特色的重点专科专病,切实提高我市医疗技术力量和医院综合实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以下简称市重点专科专病)包括医疗(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卫生、预防、保健、护理、康复等各专业学科及专科疾病。
第三条 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确认,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由相关专家和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严格评审。
第二章 申 报 条 件
第四条 1、具有结构合理、整体素质良好的人才队伍;2、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或为xx市新世纪“135”人才培养对象; 3、具有用于重点专科专病建设较先进、较完备的硬件设施; 4、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近三年未发生医疗事故;5、跟踪省内同级医院中本学科新技术时差不超过二年。
第三章 申 报 程 序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申报条件,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申报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能,进行综合平衡,择优推荐申报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请科室要填写《xx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第四章 评 审 确 认
第七条 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确定推荐项目。
第八条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从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建设目标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以及对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所起作用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九条 市卫生局根据评审意见,综合资金、布局等情况最终确定建设项目,原则上相同专科专病只确认一个建设项目。
第十条 确定为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者,须填写《xx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一式三份,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审核备案一份。
第五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一条 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市卫生局负责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确认、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所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对列入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并按照《xx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考核验收标准(试行)》的要求和对照《计划书》的进度安排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确认为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的项目,每年考核一次,每四年一个周期,周期结束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通过周期验收的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局授予“xx市医学重点专科”或“xx市医学重点专病”铜牌,并进入下一周期建设。第二周期结束验收不合格的,则取消“xx市医学重点专科”或“xx市医学重点专病”资格,收回铜牌。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成绩分二等: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
第十六条 医学重点专科(病)年度考核中,新技术项目与论文发表二项内容不能为空白,否则视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重点专科专病的建设。
第六章 配 套 措 施
第十八条 列入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的项目,市卫生局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所在单位必须配套支持,以确保重点专科专病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第十九条 对在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应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周期验收合格者,市卫生局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杭州市、省级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的项目,市卫生局予以重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已列入杭x市级以上部门的重点专科专病不在申报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