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若干意见
各医疗单位:
为深入贯彻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130号)和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号),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降低病人医药费用,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浙卫发〔20**〕48号)和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若干意见》(杭卫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全面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分级负责制。控制医疗费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医院行政、临床、医技、药房、后勤等多个部门。因此,各医院要建立控制医疗费用的院科两级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医院院长是控制医疗费用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降低病人医疗费用作为当前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和全体医务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真正把降低医疗费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一是实行市属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自20**年7月1日起,市卫生局每季度在《xx日报》等新闻媒体对市属医院医疗服务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日门急诊诊疗人次、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疗费;二是进一步完善住院病人一日费用清单制,细化清单中的诊疗、检查、护理等收费项目;三是建立护士长收费负责制,强化科室收费管理工作,严禁凭空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四是完善医疗检查制度,取消套餐式检查,严禁重复检查,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特殊检查和非常规检查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同级同类医院和上级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原则上应予以认可和通用;五是对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严格按规定审批,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权限,药剂科必须健全统计制度和新药审批制度,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必须每月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对门诊、病房使用数量各前五位的抗菌药物及相应用量前三名医生及医疗组在医院内部进行通报,并报局医政科备案;六是落实药剂人员配发药双审制,对临床医师不规范用药、不合理用药要及时纠正;七是健全处方外配管理制度,对病人就诊提出处方外配要求的,接诊医师必须主动向病人告知门诊处方外配的有关规定,医院门诊办公室负责提供病人外配处方盖章工作;八是加强进口骨科内固定材料管理,严格执行内固定材料使用审批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控制高价耗品的用量。
三、完善分配制度,尽快调整核算方式与奖金分配方案。各单位原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奖金发放与医院业务收入增长同步的分配制度将作适当调整,各医院当年医院职工人均工作量高于上年,且达到或低于上一年度患者例均费用的,医院职工奖金总额可高于上年;患者例均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的,医院职工奖金总额不得高于上年。各单位要尽快调整内部核算方式与奖金分配方案,严禁将药品收入(包括医院自制制剂)、检查收入等与科室、个人奖金挂钩。请各市属医院将调整后的内部核算方式和奖金分配方案于6月底前报局基财科。
四、严肃纪律,不断完善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制约机制。市卫生局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通报力度;各医疗质控中心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规范的检查,重点加强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医疗合理检查的督查;我局还将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新闻记者对各医院收费管理情况进行暗访。对医疗收费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要追究医院法人的责任;对严重违规的医务人员,在晋级、晋职时实施一票否决;对医院每月抗菌药物用量前五位,并存在抗菌药物滥用嫌疑的药物,责成医院立即停用。
各单位要把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摆到医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民高于一切,提高到树立正确的卫生发展观、维护卫生良好形象的高度来加以认识,不断增加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病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切实落实降低病人医疗费用的各项措施,努力降低病人医疗费用,以实际行动塑造我市卫生系统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