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为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本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或8%。其中:不带电梯的多层、排屋、储藏室及车库(含高层及小高层的地下车库)等物业,交存比例为5%;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高层及别墅等物业,交存比例为8%。
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进行测算后确定。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在购房合同条款之中。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业主大会决定及书面报告等资料,通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该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帐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使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明确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
(二)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三)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书面通知及业主表决意见、业主大会决定、公证文书、实施方案等资料后五天内,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到现场办理“告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内若无异议,在十五天内给予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帐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处理,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施方案暂缓实施,并视业主委员会处理结果,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对是否实施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