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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09-17 18:09:53]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657
概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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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  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和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按有关规定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
物业保修金的缴纳标准为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和该物业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市场状况发布,市物业主管部门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确定并公布各类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保修金的缴纳标准。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按以下两类发布:
(一)不带电梯的多层房屋、排屋、储藏室及车库(含高层或小高层的地下车库);
(二)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高层、别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物业质量问题,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等企业保修。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物业委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以及保修费用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
第十四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经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提供由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具有房屋质量(房屋安全)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或书面意见,并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原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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