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
待遇挂钩。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坚持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破除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终身制。逐步建立起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机制,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政策的实施。各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
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具体政策,并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考试、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方式进行,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限制。
第六条 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逐级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提供经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核实的或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能反映本人水平、能力、业绩、职业道德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和行业特殊要求等方面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七条 评价机构是经相应人事行政部门按权限委托或按规定准人,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并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 评价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的有关信息。受理申报入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和复核,经人事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在评审前,评价机构可根据需要,采取笔试、面试、人机对话等辅助手段对申报人员的相关素质进行考核。
第九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每次参加评审的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或委托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部门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第十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和方法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省经济发展与培育优势产业需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适应本省特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除国家和省已明确不进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外,专业与岗位一致或相近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可由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价后,根据其实际水平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或专业,申请人须先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在其成绩有效期内,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