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经评审、考试、认定、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发给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工作。外籍及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来浙工作,可持本人有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或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评价机构申请资格认定。人事行政部门或评价机构经一定方式和程序认定后,发给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资格认定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坚持双向选择原则,由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科学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确定相应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
第十九条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单位用人自主聘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特点、职务层次、任职条件,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面向具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逐步建立由单位组成的聘任委员会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制。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受聘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可以根据工作任务与项目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聘期。受聘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受聘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并按聘约和有关规定兑现相应的工资报酬,负责相应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事项。聘任期限届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的重点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年度工作任务和业绩情况;任期考核主要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聘约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记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发生的争议,可按照有关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解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基础,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介组织的准入制度,培育和发展由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介组织,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社会化。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认定、考评结合结果,在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公布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客观甄别,认真查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监督措施和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价专业技术资格,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事实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价专业技
术资格。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与上述作假、舞弊行为有关,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