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区、镇(街道、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合作医疗资金收支结算表,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此发生的报销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一)不严格执行《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收费标准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资金浪费的;
(三)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人证不符、冒名就医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虚开发票、搭车开药,将自费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转化为医药费用的。
第三十二条 发现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或借故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减免或者增加参合人员应当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擅自更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四月一日启动报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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