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全区统筹,每年筹集一次,11月份为集中筹集月。个人交纳部分由各镇、街道、高新区统一组织筹集,各级财政资助部分按期划拨到位。资金上交区财政专户,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标准为41元。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15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6元。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政府资助标准。
第十五条 对库区村农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6级以下在乡伤残军人、老复退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低保户以外的残疾人个人负担部分实行财政全额补贴政策。
第四章 就医和报销
第十六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和农转非人员以户为单位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福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须持《合作医疗证》及相关材料方可按规定报销。任何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售《合作医疗证》。
第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门诊可在各镇(街道)卫生院就医,住院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就医时,须出示《合作医疗证》,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证》进行核验。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药费用,是指符合《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福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报销范围实施细则》规定的医药费用。
第十九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报销比例。
第二十条 参合人员医药费用报销标准:
门诊:
在各镇(街道)卫生院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按10%比例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地镇(街道、高新区)参合人口筹资总额的10%,超出部分由卫生院自行负担。
住院:
1.在本区镇(街道)卫生院住院:500元以下报销10%,501-1000元报销30%,1001-3000元报销35%,3001-6000元报销40%,6001-1万元报销45%,1万元以上报销50%。
2.在本区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住院:1000元以下报销20%,1001-3000元报销25%,3001-6000元报销30%,6001-1万元报销35%,1万元以上报销40%。
3.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区人民医院报销标准的45%比例报销。
4.到市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费用,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下降10%的比例报销。
5.报销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负担20%,其余80%按上述比例报销。
6.每人每年报销限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一条 报销程序
(一)门诊医药费:持《合作医疗证》在辖区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高新区在清洋街道卫生院)就诊可按规定即时报销,在其他镇(街道)卫生院就诊须回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报销。
(二)住院医药费:参合人员先垫付住院费。在本区镇(街道)卫生院、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住院,出院时即可按规定办理报销。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凭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表、原始医药费用收据、身份证(户口本)和《合作医疗证》,到辖区所在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报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一)未参加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药费用;
(二)《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三)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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