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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越城区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两委会总负责,社区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社区各组织及全体居民。全体居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全体居民监督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监督机构。
第二章 社区党委(支部) 职责
第五条 社区党委(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六条 社区党委(支部)领导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七条 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处理的合理意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计生协会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事,尽力解决,尽量做到事不出社区。
第八条 协调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出色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做好优先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入党工作。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计划生育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的具体体现。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社区计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第十二条 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章程或公约,制订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建立计划生育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筹措资金确保社区计生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第十四条 定期听取计划生育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 解决群众在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第四章 社区计生协会职责
第十六条 社区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社区两委会委托,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到户到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开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和制度的制订工作,并带头宣传落实章程或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