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计划生育合同
第四十条 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社区组织、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章程内容,制订《计划生育合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居民和家庭,不得享受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而不见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经济奖励和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角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第 本章程经20**年8月1日的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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