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机关民主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政策水平、团结协作、业务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学习态度、履行职责、处理复杂问题、基础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见附件七)。
(二)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是指各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对市直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评价,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团结协作、务实创新、服务基层和群众、部门(系统、行业)管理、行风政风建设等情况(见附件八)。参加评价人员包括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工作由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协助开展。
(三)部门代表互评主要是对市直部门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情况(见附件九)。
部门代表互评由市直各部门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部分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作服务对象代表参与。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机关民主测评和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领导干部机关民主测评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评价等次;部门代表互评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等次,均采取填写评价表的方式进行。评价表由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后,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得分,根据对机关工作效能定性考评情况按百分制转化,计算公式为:M=P×50%+X×30%+H×20%。其中,M为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得分,P为班子民主测评得分,X为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得分,H为部门代表互评得分。
第六章 程序和结果形成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总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提交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会议述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班子其他成员作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进行书面述职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当提前印送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三)按程序在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评价;在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机关工作效能考评。
(四)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根据个人总结、会议述职,结合实绩考核得分、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和机关工作效能考评等有关情况,以及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各区(县级市)党委及市直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结果的初步意见,报市委组织部。
(五)征求意见。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委政法委,市审计局以及相关部门(主要是有“一票否决”工作的部门)意见。对市直部门的考核评价,须征求分管市领导的意见。
(六)报批审定。市委组织部对各区(县级市)党委及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提出的自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定。其中,领导班子拟评为优秀、一般和较差等次的,班子正职拟评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报市委审定。
(七)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考核结果。考核对象如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复核。市委组织部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
第三十一条 区(县级市)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以实绩考核得分为主要依据;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以机关工作效能考评得分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总分一般得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75分(含75分)以上的可评为良好等次,60分(含60分)以上的评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在民主测评或群众满意度评价(部门代表互评)中,其中有1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优秀、良好率之和)或满意度(满意、比较满意率之和)低于三分之二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3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三分之二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有超过5项定性考核内容的优良率或满意度低于三分之二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