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是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内容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共同项目和类别项目(见附件三)。共同项目为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开拓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类别项目按党委书记、区(县级市)长,党委副书记,区(县级市)常委、副区(县级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6组职位相应设置。
第十七条 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结合向区(县级市)党委全委会报告年度工作进行。参加人员一般为:区(县级市)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街(镇)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样表及评价要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评价对象的职责分工等情况,应当在召开测评会议前发放,以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有充分时间审阅材料、准备意见。
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表中,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领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评价等次。民主测评表由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统计、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群众满意度是指社会各界对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公众形象的定性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群众满意度评价内容从依法办事、政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机关服务水平和效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信访事件处理,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创建文明城区(村镇、单位),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道路交通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中小学教育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见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内容从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开拓创新、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方面进行评价(见附件五)。
第二十四条 群众满意度评价一般结合每年区(县级市)党委全委会议,或在年初人大、政协召开例会期间,采取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
参加评价的人员,包括来自基层、未参加民主测评会议的区(县级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街(镇)村(居)干部,及其辖区内群众代表,各占20%,参评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人数不少于100人。
第二十五条 群众满意度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等次。评价表由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统计、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市委组织部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用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
第五章 机关工作效能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效能是指通过机关民主测评、区(县级市)直对口部门评价和部门代表互评方式,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挥职能作用、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一)机关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表现。一般结合部门年终工作总结,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参加测评人员为本部门全体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班子机关民主测评内容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见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