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5、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学院党委(党总支)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按照中组部制定的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塔里木大学发展党员实施细则(试行)》,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6、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和检查收缴党费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组织好党员统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学院党委(党总支)决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党员的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任务教育计划及教职工、学生政治学习计划安排,经学院党委(党总支)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4、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学院党委(党总支)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纪委和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2、检查了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检查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经常向学院党委(党总支)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5、协助学校监察机关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的违纪案件。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2、掌握本单位统战对换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3、认真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选拔和组织发展工作,对非党干部一视同仁,予以合理使用。
4、努力宣传执行党的对台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入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此外,保卫、青年等委员应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学院党委(党总支)中相应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院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十九条 院级单位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
1、院级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副院长,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商定,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2、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方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评定;人事安排;奖惩、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开发创收、科技服务中的重要事项;德育工作重要措施。
机关党总支、后勤集团党委等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各自的特点,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条 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党总支)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党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两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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