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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系统印章刻制、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党群系统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1986年12月),《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1979]中青字10号),《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1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校(院)党委、纪委及其职能部门印章、党总支印章,校(院)工会、团委及团总支印章、校内社团组织印章及党委书记、副书记手章等。
第二章 印章规格和样式
第三条 校(院)党委、纪委印章:圆形,直径42毫米,圆边宽1.5毫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16毫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
第四条 校(院)党委、纪委的工作部门和党总支印章:尺寸及样式与第三条所列印章相同。工作部门和党总支名称前应冠所属党委名称,文字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第五条 校工会及其经费审查委员会印章:圆形,直径42毫米,边宽1.2毫米,宽边内加一细线,中刊五角星,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六条 校(院)团委、团总支印章:圆形、单边,直径40毫米,圆边宽1.5毫米,中刊五角星,直径6毫米,星两旁刊单横线,各长9毫米。印章上的文字酌情分成两行或三行,一行自左而右环刊于星和单横线上边,另一行或两行自左而右横刊于星和单横线的下边。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为45毫米,中刊五角星,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2毫米,中刊五角星,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样式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第八条 手章由领导亲笔书写,刻成长方形。
第三章 印章的名称、文字和质料
第九条 印章所刊组织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
第十条 印章的文字,除领导手章外,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第十一条 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第四章 印章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十二条 刻制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工作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第二章所列印章时,由主办部门提交“刻制印章申请书”,并附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报学校党委办公室。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的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用印单位提交换发申请书,并于文尾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学校党委办公室。用印单位来学校党委办公室领新印章时,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学校党委办公室。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写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议处,送学校党委办公室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经核定后,由管理部门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之印寻获时,须即交学校党委办公室依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 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一)学校党委印章由国务院侨办党组核定并制发。
(二)学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学院党委、纪委、党总支的印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学校党委办公室制发。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刻制印章,如需要,同党总支印章办理。
(三)学校工会印章由广东省教育工会制发。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学院工会印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党委分管领导批准,学校工会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