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校团委及所属部(室)、学院团委、团总支印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党委分管领导批准,学校团委制发。校团委印章需报团省委备案。
(五)社团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六)党委书记、副书记等手章(即领导人签名章)的刻制,经学校领导同意,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核准,学校党委办公室制发。
(七)学校党委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经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党委办公室制发。
第十四条 刻制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印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根据单位申请,拟写公函,经广州市公安局登记,再凭公安分局批件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刻制其它各类印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自办或由用印单位承办。
刻制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印章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刻制其它类型印章经费由各单位自付。
第十五条 印章的启用
(一)启用印章一般应从便于工作衔接上考虑,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在选择启用时间后,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要报上级备案。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印章的启用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启用通知由学校领导或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第十三条第三款所列印章的启用由校工会负责,第十三条第四款所列印章的启用由校团委负责。
(三)接启用通知后,用章单位负责人或派员到制发单位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签字,同时将应作废的印章交回。取送公章要按取送秘密件对待。
(四)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制发单位和受印单位都须把启用印章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党工团组织印章应由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使用印章须经该组织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大批量印发的文件,可不盖印。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工会办公室、校团委应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学院及其它单位,亦应建立印章登记本,对本单位印章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主管、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学校党委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同时,还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盖歪或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单位的印章。机关正式公文只在落款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