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正式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七条 监印人对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判定是否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六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停用的废印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原制发机关。
第二十九条 旧印章停用后,己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三十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没有刻制出来时,若有一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党政机夫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重要单位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进行封存;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单位,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手章,应该退还给本人;一般戳记,可以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销毁。
第三十二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