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照乡村医生管理条理和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的: ⑴超范围执业;⑵超标准收费的;⑶发热病人>2天的;⑷发病原因不明和治疗效果不满意>2小时的;⑸传染病人截留的;⑹门诊治疗>3天的;⑺有责任方的医疗费用;⑻打架、肇事、自残、自杀、汹酒、服毒等;
(二)肆意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的;开假处方的;(处方用药数量(剂)与实际用药(与进药数量)不相符的;)如你这月门诊处方的青霉素总共是50支,而进购量只有40支,就确定是造假处方。
(三)违规使用激素或滥用抗生素超过2种以上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导致不良后果的;为
(五)多补、少补的;处方划价不相符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放宽补偿政策标准的;
(七)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行停止补偿,待规范后再进行补偿,每次罚款100元。
(一) 《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门诊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填写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二) 药品集中采购未达到90%以上的;
(三)上级收费不配合的;
(四) 未执行乡村医生逐级转诊制度的;
(五)有群众反映合作医疗弄虚作假;或服务不好的;
第三十五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罚款50元。
(一)当月未进行门诊补偿公示和政策公布的;
(二)未及时将门诊补偿台帐送合管科审核的;(20-25号)
(三)合作医疗资料未装订或保管不全的;
(四)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时在登记表上未进行次数编号的;
(五)上级计划生育工作检查配合不合作的;或违犯计划生育法的;
第三十四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严重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移送公安或执法机关处理。
1、借证舞弊的;
2、向合作医疗管理调查机构作伪证,实行补偿的;
3、在合作医疗整个工作过程中造成恶劣影响或巨大经济损伤的;
第三十五条 参合农民借证或采用欺骗的手段帮助套起合作医疗基金的,取消其家庭本年度的参合补偿资格,严重的报上级执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张谷英镇卫生院合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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