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和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㈤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㈥自点药品和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㈦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确属急诊急救需要的CT、彩色B超等大型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下的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按比例报销,超过200元的按200元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按比例报销,但必须实行报批制度。门诊大型检查从家庭账户中列支。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自治县财政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超支不补,结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三十一条 住院医疗基金出现超支,可用风险储备金补助。除门诊基金外,结余的合作医疗基金一律转入年度大病补助金使用。大病补助每年年终由县合管会集体审核补偿一次。
第三十二条 县合管办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加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乡镇合管办应对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对需要特殊检查的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因病可凭本人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县境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乡镇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手续。
第三十六条 县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严格遵守《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诊疗时,应当提供收费明细表。
县、乡镇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
第四十条 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转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转至县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到县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助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村民小组每月应张榜公示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情况。
县、乡镇合管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问题。
第四十二条 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卫生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