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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教育局自身建设,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领导集体,创建廉洁、高效、协调、文明的机关,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育厅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 县教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责任分工负责分管工作的处理及受局长委托承担专项任务或临时工作。
第二条 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第三条 各股室长负责本股室工作。
二、重要事项决策程序
第四条 建立健全领导、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形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县政府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和重要国有资产变更重组等重大事项,均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各股室提交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拟以县教育局名义实施的有关重要行政行为,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论证,涉及政策法规的事项,应征求县教育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的意见,涉及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事项,应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第七条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教育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实行重要决策监督制度。各股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教育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三、依法行政要求
第九条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履行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适时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建议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须从维护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县政府的行政规章和决策。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项,应提请县政府研究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行政责任,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四、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局机关各级公务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人大代表质询,及时答复质询提案;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各承办股室要按规定时限,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五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股室要积极配合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参加有关教育方面的诉讼活动,并主动接受司法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教育系统内部行政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教师及学生的有关申诉工作,由相关股室归口负责;县教育局及各股室要通过多种途径,认真听取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支持局监察、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