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期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 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三)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评估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处理:
(一) 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二)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而实施拆迁的;
(三) 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四) 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 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 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依照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
(七)未按计划组织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导致被拆迁人未能在安置期限内得到安置的;
(八)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在拆迁过程中无理取闹的、拒绝、阻碍有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侮辱、殴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按规定应享受尚未享受房改政策的被拆迁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庆元县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土地的由庆元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解释。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规定按国务院拆迁条例和浙江省拆迁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庆元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第五号令)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