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减少用人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示对象:提拔(指提升行政级别)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以及提拔企业领导人员,除特殊岗位外,在正式任命、聘任前,要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人选及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单位职务、拟任单位职务,公示单位及受理群众举报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
第三条 公示范围: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属于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在全区范围内公示;属于地、市、县(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在地、市、县(区)范围内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由调入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比照当地提拔同级干部的公示范围,委托原工作地、市、县(区)或单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时间和方式: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公示时间为15天;其余党政领导干部,公示时间为10天。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一般通过党报、电视、内部张榜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在公示期内,群众如果对公示对象有意见的,要署真实性名、单位,用书面材料向公示单位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分五种情况进行处理:(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3)对在社会稳定、计划生育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4)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处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出公示刘象个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条 群众如实举报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公示单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对诬告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