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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镇街、区级部门、区委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副职党政领导干部(人大机关的副职除外)。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在区委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进行考核。在全面了解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办法和程序参照《重庆市巴南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实施办法》进行。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正式任免建议,报区委审批。
(一)评定为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二)评定为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区委认为不宜继续试用的,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区委、区委组织部及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履行对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正、副科级干部的任职试用期,参照本制度执行,由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履行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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