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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苏组通[20**]28号)和常州市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常委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新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及参照科级管理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试用期限
2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三、试用期职责和待遇
3 、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同级领导职务的政治、工资等相应待遇。试用期内,不称职、不胜任的,则停止试用,其待遇自行取消。
四、试用期管理
4 、区委组织部负责履行干部在试用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组织两次民主测评和一次绩效考评,不定期找试用期干部进行谈话,了解各方面情况。
5 、试用期干部要认真记录《试用期干部管理手册》,试用期满后交区委组织部。试用期干部所在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主要领导作为试用期干部帮带责任人,配合区委组织部做好试用期干部的日常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帮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适应新的岗位。
五、试用期满考核
6 、试用期满,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全面考核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并结合《试用期干部管理手册》中考评情况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作出鉴定。
考核工作一般应在试用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最迟不超过两个月。
7 、经考核合格,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后,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8 、经考核不合格,由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其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被免去试任职务的干部,不再享受试任职务的待遇。
9 、干部在试用期内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试用的,由区委组织部向区委汇报后,解除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它有关规定
10 、干部试用期制度应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领导干部任期制等改革措施配套实施。
11 、本办法由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1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