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全面了解和识别干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有效地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避免用人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改革纲要》和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副县级领导职务;
市人大、市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副县级领导职务;
市纪委内设机构的副县级领导职务;
市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副县级领导职务;
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副县级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通知时计算。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试用期间,任职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市委组织部和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试用期满,由干部本人写出一年工作总结,并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转正申请,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做出鉴定,并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由市委组织部报请市委常委会,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用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呈报单位意见,组织考察组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报请部务会研究讨论。
经考察考核合格的,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主管书记批准,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第七条 经考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免去试任职务。按试用期前职级由原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条 考察考核工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考察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任职干部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评价,形成考核报告。
第九条 任职干部试用期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不合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任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出现较大失误;
(六)由于自身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较差;
(七)民主测评优称率不足60%。
第十条 实行谈话制度,试用期结束后,对经考察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其进行谈话,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提出希望,促其尽快成熟。
第十一条 对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市委组织部要会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其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充分认识不足,敦促其注意严格要求自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