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经办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用于核算按规定支付农民的医疗补助费用。该帐户除接收区合管办拨入的用于报销的医疗费用,只支不收。
第十八条 区、镇政府补助资金在个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到位并存入财政专户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区、镇两级财政应加强对医疗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存储期间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统一使用。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由区合管办按月根据审核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补助费用,编报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应接到申请后及时审定核实金额,据实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区级合管办及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人或单位开出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并按区级政府规定的登记管理要求,详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输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年结清帐目。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表制度,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要按规定定期上报有关报表。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级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设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合管办、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区级季度公布一次,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及村卫生室应每月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及经办支付明细帐务,让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直接进行监管,保证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合管办在每月末向区合管办汇报一次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区合管办在每季度向区合管会汇报一次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合管会要定期向合作医疗监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经办机构办理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每年组织1—2次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级审计部门每年对合管办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侵占、挪用合作医疗经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行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应确保各项诊疗活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严格把好转诊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