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年内累加计算,分段按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2000元以内部分为25%;
20**-4000元部分为30%;
4001-10000元部分为35%;
10001-15000元部分为40%;
15001-20000元部分为50%;
20001-35000元部分为55%;
35000元以上部分为65%。
每人每年累计住院补偿限额为25000元。
(2)参合人员经区合管办办理审批转诊到市级定点医院及区外省、市医院住院(含外出打工)发生的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的70%补偿。
(3)参合人员因患急、危、重病(症)未按规定转诊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于住院后及时到所在地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且病情稳定后转到指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按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4)参合人员未经转诊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予补偿。
(5)年内两次以上住院者医药费用分次计算,跨年度住院者,按实际发生年度计算,但必须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方可享受补偿。
第十三条 资金的补偿办法
1、门诊补偿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村级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医药费可直接减免25%。每旬凭病人签字的补偿金领取表到所属的合管办结算一次。在本地卫生院(医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交费后到补偿窗口领取补偿款。
2、住院补偿
(1)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由本人据实缴纳。在区人民医院及本镇、办事处定点医疗机构的卫生院(医院)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报补偿。按月汇总,到区合管办办理结算手续。
(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需转诊住院治疗的,经区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建议,到区合管办审批办理转诊手续。在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出院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转诊证明、出院小结、发票、医药费用清单、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在所在的就医单位办理结报手续。
(3)徐州市级定点医院建议,经区合管办批准,转诊到外省、市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区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4)外出务工人员因病在务工所在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应于住院7个工作日内,通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出院后凭务工单位证明、就诊单位出具的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其他相关证件到区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其住院的补偿按本标准的70%执行,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医药费补偿相关规定
(一)医药费补偿范围
1、《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范围内的药品费,常规检查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住院费(限每日20元以内的普通病床)、癌症化疗费、放疗费、理疗费、吸氧费。
2、住院期间CT、ECT、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和伽玛刀、介入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20%,每人限年内一次。
3、手术材料、血液透析、心电监护以及确因病情需要的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进口材料,按国产同类品种价格计算)按50%折算后列入补偿范围。
(二)不予补偿医药费范围
1、挂号、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预防性用药、人工白蛋白费用,输血、特殊治疗、特殊护理费用,镶牙、义齿、近视眼矫正、整容美容、减肥、增肥、增高、健康检查、保健保偿费用,救护车、家属陪护、取暖、冷气、生育费用以及自用的设备器械费等。
2、未经转诊自行外出就医、使用非规定范围药物以及区内非定点服务机构诊治的一切费用。
3、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及工伤、打架斗殴、公共突发事件及犯罪行为等由第三者责任所导致疾病的医药费。
4、未列入补偿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经办机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具有资质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按规定支付农民的医疗补助费用。该帐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拔款外,只支不收,收入只反映财政部门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拔入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