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创新
明确了由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针对多个部门分割管理,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现实问题,要求进行统一的管理,构建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集中行使出资人职能。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考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营运业绩,决定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设立、分立并、变更等重大事项。
明确了管理层次。国家国资委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央直接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委托地方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只设省、市(地)两级,这比较切合实际,若管理机构层次过多,会减低管理的有效性。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授权明确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主要是从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中进行选择,可以是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也可根据需要新建,但不能是行政性的翻牌公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按照投资份额依法对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所投资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享有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但是并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
明确了管理的范围。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围绕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这个主线,强调要对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部门进行分类管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样,一方面通过对国有经济行业和领域的划分,妥善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权责问题,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另一方面通过成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着重解决部门多头管理中“人人负责、但又人人都不负责”的问题,从而落实管理资产的责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法律创新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尽快制定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和法规”,明确国资管理机构、营运主体和企业的法律地位、机构组织、运行规则和权利、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当务之急是抓紧修订出台已经起草了10年的《国有资产管理法》,以及《物权法》,还要制定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及时修改和调整《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要认真执行和细化有关的法律法规。报告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和法规。”这对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法律创新上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对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和办法,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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