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合理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利益,调动企业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2、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转让净收入。
3、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具体包括:
1、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
2、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利润。
(三)国有资源收入,含矿石、砂石、水源、户外广告等资源性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县政府决定应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下列比例上缴。
(一)应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按净收入(国有产权股转让收入扣除出资额和转让税费以及政策法规规定的项目)100%上缴县财政。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