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政府对价格宏观调控机制,增强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物价的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和《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
基金分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基金必须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基金专户,纳入财政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私自提取、挪用。
第四条 县基金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由县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负责。
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人民政府从以下渠道征集:
(一)县财政专项拨入;
(二)属县管理的收费项目或列管的商品,在调整收费标准或价格时按调价收入总额的2-5%按月征收基金。具体征收办法由县物价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另行下达;
(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按承包工程造价的0.1%征收,由建设部门代征,缴入县财政局指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四)房地产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4元,由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证时代征,缴入县财政局指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五)全县屠宰场(点)每屠宰一头猪按2元征收,由食品部门代征;
(六)挂牌出让的土地或转让的土地,在办理国土使用证时,向受让方按每平方米征收1元,由国土资源局代征,缴入县财政局指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七)从事河砂销售的单位,按每销售1立方米征收1元,由水利局代征,缴入财政局指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八)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征收的项目。
第六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