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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和谐社会思想,将和谐社会纳入了可行化进程,在这一进程之中,只有对现实社会中的多重事实作出权衡,对诸多社会和谐主要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进而提高社会结构的自我调节和矫正的能力,才能实现民心所向的和谐社会。 一、利益分配原则注入和谐元素 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决定社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财富分配。毋庸质疑,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地位是有差别的,差别不大是正常的,高低悬殊必然带来社会不安宁、不和谐。因此,应通过利益分配原则注入社会的和谐元素,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利益关系格局,有些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许多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出现由此引发,因此,对利益关系特别是重大利益关系作出必要调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利益分配的原则,应当始终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做到社会稳定、和谐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统一。在制定政策和出台改革措施时,要注意反映和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利益关系,依法保障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其利益行为。同时法治要与德治相结合,既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又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社会阶层层面导入和谐因素 根据现代阶层理论,阶层是指按一定标准区分的社会群体,可划分经济标准、政治标准、职业标准等。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传统社会阶层因在改革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出现了分化和组合的态势,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不同阶层的存在,必然导致相互矛盾和摩擦。例如,新的利益群体的出现,必然会使社会各阶层在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的过程中产生各种矛盾甚至冲突。有效处理阶层矛盾、优化阶层结构既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从国际经验看,最和谐稳定的社会应当是中间社会阶层占多数的社会。这种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是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基本形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数据,中国家庭财产在15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中等收入阶层,正在以每年1%的比重增长,呈加速成长态势。1999年中等收入阶层比重为15%,20**年达到19%,预计到2020年中等收入阶层比重有望达到40%。应保持和促进这一良好的发展趋势。 三、民间组织作用融入和谐情愫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因此发生了许多引人瞩目的变化,变化之一就是出现了众多的民间组织,即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民间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的有效补充在社会和谐上发挥重要作用:首先,民间组织具有为成员办实事的服务功能,由于其所固有的自生自灭的属性,使其必然以服务为天职。其次,民间组织既有协调其内部成员之间利益的功能,也具有协调国家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功能,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三,民间组织具有监督的功能。其四,民间组织具有公证的功能。民间组织因其既要对上负责又要对下负责,这种“兼顾两头”的性质,决定了民间组织要公正。其五,社会民间组织还表现为具有智囊团、思想库的功能。近年来,政府出台的关乎国计民生的宏观决策与微观政策的翔实依据,有相当部分来自于社会民间组织。另外,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民间组织充当了安全阀的作用。在社会冲突起于萌芽之时,最先觉察社会冲突的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民间组织,并可协助政府起到调解冲突、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所以,政府应当大力扶持民间组织,社情民意的调查等有益于国泰民安的重大社会活动应欢迎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 四、制度建设内容倾入和谐要素 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关键是要从制度入手,且要不断创新。本文所言及的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所谓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所产生非正式的约束规则。可以认为,从制度建设入手,是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法、稳定社会的一种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