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突出“新农村”建设,扎实提高为民办实事能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举措。我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势在必行,结合我镇实际,首先是要以坚持党委政府推动、示范带动的方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实行“村为主”。在工作中,着重抓好以下几个重点:一是做到规划先行。在高起点完善城镇规划的同时,因地制宜,尽快搞好村级产业和村组建设规划。二是争取在全镇范围内完成15个新农村示范村的创建工作,充分带动面上新农村建设的热烈开展(今年要着重完成光路村和杏村两个新农村示范村的规划建设)。三要继续深化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农村道路、能源设施、农田水利、退耕还林、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突出抓好“冠军路”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争取在今年9月份全面实现竣工通车。要抓住“沼气池建设国家项目县”机遇,在完成180个建池任务基础上,加大对已建池使用情况的跟踪落实,加大对质量保障的监督力度,切实改善农村基础能源设施。要大力实施农村“六个一”工程,即:送一本有关先进性教育和指导农民致富的书、搞好一张规划图、修好一条路,打好一口井、建好一个烤房,改造好一个无公害厕所。四要把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结合起来,在工作中深入探讨如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标准建设新农村。要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作用,鼓励经济能力、专业能人、学业能人创事业、创实业、创专业。五要推行好村一级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可以化解矛盾,也能调动群众积极性,增强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六要集思广益,明晰发展思路,积极主动地为村里多办一些实事和好事,着重解决好影响各村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真正形成“政策促发展、干部为农村、农民爱干部”局面,通过相互支持,共同促进,推动农村面貌发生新的变化。七要抓好农民增收工作,大力发展劳务经济,鼓励开办家庭式小规模“创收”作坊,通过实施科技兴农工程、推广农业循环经济模式、规范完善农业协会和抓好农民培训、劳动力转移等措施,发掘经济增长亮点、闪光点,活跃农村市场,保障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稳步提高。
三、要突出“和谐”主题,全面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形成合力
20**年我镇“平安创建”和综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建设“平安桂阳”为主线,以整治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网络建设为载体,扎实抓预防、抓基础、抓落实、抓实效,为构建和谐新敖泉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无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无严重治安灾害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无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信访事件的“四无”乡镇的目标,力争打造桂阳的“平安第一镇”。一是要强化稳定意识,抓好“五五”普法教育,日常教育,确保人人有稳定意识,个个有维稳观念,知法、守法、维法;二是要强化政治责任,通过各种手段,真正形成“稳定责任重于山”、“打恶除黑拳头硬”的高压态势,正确引导干部“破坏稳定的事不干、影响稳定的话不讲”,让干部人人头上有责任,责任追究层层落实;三是要强化工作措施。既突出重大苗头、重点地方、重要问题的排查;又要突出对违法乱纪影响恶劣的不法分子的严厉打击,尤其是对从事地下“liu合彩”活动的不法分子,抓到一个要处理一个,处理一个威慑一片,决不心慈手软。四是要强化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健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镇、村、组三级联动网络,整合公安、司法、工商、税务、交通、通讯、医疗等部门力量,统一协调,联合行动,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
20**年,我镇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县委“三二一”工作思路,努力提高计生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今年突出利益导向和依法惩处两种手段,要继续稳定人口低增长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保类进位目标,还要争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乡镇。今年我镇计生工作的主要措施是:一要狠抓计生队伍建设,以创优质服务为动力,改善干群关系为突破口,牢牢掌握计生工作主动性。二要狠抓节育措施落实,突出纯二女户结扎手术,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杜绝多孩出生。三要狠抓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突出依法行政职能,要以过硬的措施和过硬的手段,对违反计生条例生育人员进行处罚,严格把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四要狠抓流动人口管理,积极探索合同管理等多种方式,在科学管理上开拓创新。五要狠抓计生工作“村为主”,突出计生协会的建设,积极发挥协会的作用,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统一战线,广泛发挥作用,开辟各种途径。六要狠抓计生优惠政策的落实,突出计生情况好与坏“两头”差距,让少生优生的群众多得实惠,引导群众积极自觉地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地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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