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8>法律向资格考试牟利行为说“不”54条规定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常常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的“冤枉钱”。许可法向借资格考试牟利的这两种行为说“不”,规定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法律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9>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该怎么处理?69条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严禁违法转让行政许可在我国,倒买倒卖行政审批批文的现象曾一度呈现泛滥之势。80条明确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百姓说话机会多了,分量重了 。以前,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言堂”,老百姓无法参与;而行政许可法则明确规定:必须听听老百姓如何说,老百姓也有参与权。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关说明。设定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12> 监管方式增多。为防扰民,行政许可法将监管模式规定为以书面形式为主,核查被许可人的有关材料;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才进行实地检测。同时,为了保证监管质量,行政许可法将对违法情况的举报权赋予了群众。
三. 当前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形成并逐步完善于计划经济时代。当社会转型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一统天下的审批制度则显出了明显的阻碍性。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不仅束缚了企业的手脚,而且严重妨碍了市场的公平,降低了经济效率,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也不符合WTO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长期的生活和工作中,人们逐渐习惯了要干什么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去政府的管理部门询问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比如,搞一个工程、开一家店,就需要审批。如果需要办理审批,那么从申请到批准的过程,很可能是极为复杂和痛苦的。盖几十个章、拖个一年半载的,也不是什么新鲜事。
当前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许可设置过滥 容易产生"三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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