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城镇医疗保险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38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狠抓工作落实。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和政策措施,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如期实现工作目标。特别是尚未启动的统筹地区,要深入调研,认真测算,加快推进制度的出台,并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认真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启动。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原则上要求在省辖市区域内,做到政策层面、经办层面、服务层面上的基本统一。
二、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统一宣传口径,重点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参保手续办理、保障待遇水平等。宣传要因地制宜,多渠道、立体式、全方位地宣传到每一个社区和居民家庭,让城镇居民家喻户晓。宣传要讲究实效,运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其便于接受、易于理解、乐于参加。
三、制定经办标准,规范服务流程。在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信息采集标准和办理规程,力求经办服务流程规范、标准、科学。各省辖市要根据省医疗保险经办标准和要求,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申报、登记、变更、缴费、费用报销等业务办理规程,包括证、表、卡样式(纸质、电子)等,为城镇居民提供规范便捷的经办服务。
四、完善经办网络,提供便捷服务。各地应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建立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为服务平台的经办网络。可探索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办法,解决街道社区人员配备及经费来源不足的问题。要明确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医疗保险服务职能,将辖区内居民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等工作明确在社区办理。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社区从事医保业务经办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和业务考核,不断提升社区经办服务水平。在经办机构管理服务上,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特点,梳理、再造经办服务流程,建立高效、优化、简约、便捷的经办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功能。积极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通过外网受理、业务内网经办、再由外网反馈”的模式,为广大服务对象(个人、家庭、单位、社区)提供在线申报、在线受理、在线查询、网上下载等医疗保险在线服务。充分利用金融部门、邮政部门的服务网点优势,探索医疗保险缴费、费用报销网点协办。
五、完善定点办法,强化协议管理。根据参保居民的就医需求,按照方便就医、控制总量、统筹规划的原则,在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单位的确定,要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透明化、程序规范化、结果公开化。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对由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定点。通过政策倾斜建立就医导向机制,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鼓励参保居民“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细化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疗费用信息披露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建立退出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诚信服务。
六、做好资金筹措,确保待遇落实。各地要针对城镇居民居住分散、无用人单位、无工资性收入等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保险费征缴筹措办法,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登记、缴费。 要做好符合享受财政补贴困难人群的界定工作,充分利用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及街道组织的有效信息,简约申请、审批手续。商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资金的补助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基金承受能力和提供合理保障水平出发,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基金支付政策和结算办法,切实维护参保居民的待遇,把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