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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