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工作档案,把经常性考察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级别调整以及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对在经常性考察中一直表现突出的干部,要创造条件,重点培养,有计划安排参加高层次培训,有针对性地安排换岗锻炼,班子调整时优先提拔重用。对在经常性考察中表现一般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对经考察发现有明显缺点和不足的,在谈话反馈后由干部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对谈话反馈后仍不改正缺点的,予以诫勉;对诫勉期间未见明显改进的,安排待岗或免去现职另行安排。
八、考察评价责任追究
考察人员要认真落实《干部考察失真规避制度》,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恪守组织人事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徇私情,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干部考察工作十不准》,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实施考察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考察对象的真实表现,并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考察人员主观因素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谈话人要客观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考察对象问题的,一经查实,由组织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担任领导职务的,要记入干部考察档案;对故意夸大、歪曲、捏造事实,诬陷考察对象的,要按《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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