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十)各地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一)加快建设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一步办好浙江科技信息网、浙江技术创新网,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技术源,吸引更多的民营科技企业上网,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开展技术招标、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易等活动。
(十二)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服务。各地要建立和办好按民营机制运作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当地特色经济服务。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法律、管理、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项专业服务。
(十三)省政府在20**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加,到20**年达到1.2亿元,主要用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其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0**年安排5000万元,以后两年每年增加10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和我省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20**年到20**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我省获国家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省级重点孵化器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四、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十四)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要重点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公司要积极探索试行有限合伙制和注册资本承诺制,经批准,注册资本可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和风险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到位。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按其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失败项目的资金,可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十五)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优先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十六)加快培育和规范省内产权交易市场,积极稳妥地利用省外产权交易市场,开辟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民营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争取在境内外股票上市,或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
五、加快民营科技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快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为民营科技企业培养各类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各类应用型技术人才。民营科技企业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加强职工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学校学习和自学考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八)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继续办好各类人才市场,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
(十九)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授权可组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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